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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专利资助资金申请

来源:互联网  时间:2023年05月04日

 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

第十四条  申请专利创造资助资金,应填写《山东省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》(一份),单位应提供机构代码和法人证明,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,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:

1、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证书;

2、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证书;

3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、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交费通知、交费证明。

申请上述资助资金,应在自获得授权专利证书或PCT申请交费通知后三个月内提出;对已享受省级发明专利申请和实审阶段资助的,应在资助标准中相应扣除。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的申请,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批。

第十五条 申请创新主体专利创造能力的培育与激励资助资金,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,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择优筛选,联合上报。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受理,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。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情况,统筹考虑并及时下达经费预算。

第十六条 对第十一条所列奖励事项,由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,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具体组织落实。